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30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非訟代理人  林世宗  
債  務  人  張盛名  

債  務  人  張杜薇  


一、債務人張盛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伍佰捌拾元,及其中捌萬零柒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壹佰伍拾陸元,及其中壹萬捌仟伍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