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65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張晉嘉
債 務 人 和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馨蓮
債 務 人 張馨蓮
債 務 人 廖茂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肆拾萬陸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三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貳拾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