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緯賀(原名:陳仁德)
葉詩語(原名:葉麗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參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訴外人陳逸菲即陳柔蓓於民國105年起就讀華夏科技大學期間,邀債務人陳緯賀即陳仁德、葉詩語即葉麗雪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8筆共376,748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訴外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計算利息之利率依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計算,依借據約定條款第一節五(二)約定,如違約轉催收後,依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加1%,並另計算違約金。詎訴外人陳逸菲即陳柔蓓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113年12月9日轉列催收起,依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加1%計算利息,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7月1日起算利息;債務人陳緯賀即陳仁德、葉詩語即葉麗雪應負連帶全部清償責任。債務人尚欠332,326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俟因訴外人陳逸菲即陳柔蓓聲請更生程序,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68號裁定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開始更生程序,對訴外人陳逸菲即陳柔蓓因更生程序暫時不得請求,但依消債條例第71條,更生程序效力不及於債務人陳緯賀即陳仁德、葉詩語即葉麗雪,對債務人債務人陳緯賀即陳仁德、葉詩語即葉麗雪依法得請求連帶債務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377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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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