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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74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唐雅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壹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2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七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計收違約金,以一個月為一期,逾期一期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連續三期為限;(二))壹拾捌萬伍仟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2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計收違約金,以一個月為一期,逾期一期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