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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71號
債  權  人  林淑姬  


債  務  人  新誠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采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玖拾捌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71號
利息:
==========強制換頁==========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00,000元
新誠水電有限公司
自民國105年6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2
新臺幣
1,000,000元
自民國105年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3
新臺幣
1,000,000元
自民國105年10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4
新臺幣
990,000元
自民國106年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5
新臺幣
995,000元
自民國106年5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6
新臺幣
1,000,000元
自民國111年8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