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王東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捌仟陸佰玖拾捌元,及其中壹拾玖萬貳仟陸佰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捌仟捌佰玖拾參元,及其中壹拾參萬伍仟玖佰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壹仟貳佰捌拾柒元,及其中壹拾貳萬捌仟零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壹仟壹佰柒拾參元,及其中壹拾肆萬陸仟玖佰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