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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3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李承翰  

            蘇宥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承翰前就讀時雨高級中學時,邀同債務人蘇宥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其中編號1-2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70,490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3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於114年01月10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70,006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蘇宥蓉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430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0006元
李承翰、蘇宥蓉
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
至民國114年04月10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70006元
李承翰、蘇宥蓉
自民國114年0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0006元
李承翰、蘇宥蓉
自民國114年01月11日起
至民國114年04月10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70006元
李承翰、蘇宥蓉
自民國114年04月11日起
至民國114年07月10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70006元
李承翰、蘇宥蓉
自民國114年07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