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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694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郭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零肆拾伍元,及其中伍萬壹仟捌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以本金伍萬壹仟捌佰元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通知債權人於10日內提出相關契約約定,債權人僅於114年8月22日具狀表示就違約金部分,若無特別約定,請依法裁定等語,是債權人未提出相關約定而空泛請求違約金部分,顯無理由,揆諸上開說明,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