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丁宥翔即丁仲毅



債  務  人  丁士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丁宥翔即丁仲毅於民國94年起就讀私立智光商工期間,邀債務人丁士恆、訴外人江美姝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3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6筆共153,546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計算利息之利率依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計算,依借據約定條款第一節五(二)約定,如違約轉催收後,依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加1%,並另計算違約金。(二)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更自第33號案裁定訴外人江美姝自108年5月31日開始更生,並認可更生方案履行中,債權人暫不能對其求償,但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71條規定,但同案共同或連帶債務人不受影響。(三)詎債務人丁宥翔即丁仲毅113年9月1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8月11日起算利息;債務人丁士恆、訴外人江美姝依約應負全部連帶清償責任,但訴外人江美姝因消債程序暫不能追償。債務人等尚欠26,049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四)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6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5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6049元
丁士恆、丁宥翔即丁仲毅
自民國113年8月1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3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6049元
丁士恆、丁宥翔即丁仲毅
自民國113年
9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