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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9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景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捌萬參仟參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捌萬壹仟玖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二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貳仟貳佰零柒元,及其中伍拾肆萬零肆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