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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020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林羽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貳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