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05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非訟代理人 蕭建昌
債 務 人 凃崑友即凃敏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貳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債務人凃敏堅前於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24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8,232元,及自113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3.63%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合併函、申請書、帳卡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