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10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蔡旻璇
債 務 人 寵愛女人股份有限公司即寵愛女人精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滙敏
人
債 務 人 曾宇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柒萬陸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零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零參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壹拾萬伍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柒萬陸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零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六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