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800號
債 權 人 君懋投資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守仁
債 權 人 林辰桓
債 務 人 友騰海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宏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君懋投資事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貳仟壹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辰桓給付參萬捌仟參佰貳拾貳元,及各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各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