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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82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非訟代理人  楊舒婷  
債  務  人  余一平即范亞民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范鳴珂即范亞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范亞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參萬參仟貳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計收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范亞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參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計收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