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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83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非訟代理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廖弘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肆仟壹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6830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44,181元
廖弘翰
自民國114年4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38%
==========強制換頁==========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661元
廖弘翰
自民國114年
5月5日起
至民國114年
6月4日止
年息0.338%
新臺幣
19,349元
自民國114年
6月5日起
至民國114年
7月4日止
年息0.338%
新臺幣
29,064元
自民國114年
7月5日起
至民國114年
8月4日止
年息0.338%
新臺幣
344,181元
自民國114年
8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0.338%,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0.676%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