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83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非訟代理人 尤志田
債 務 人 吳宥諄
債 務 人 高明業
一、債務人吳宥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期計收參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吳宥諄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高明業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