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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84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非訟代理人  尤志田  
債  務  人  李佩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貳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為一期,按期收取每期固定金額為新台幣三百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