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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155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張若光即張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壹萬參仟壹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一期時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壹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一期時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