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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70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非訟代理人  林子揚  
債  務  人  禾旺金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賢  



一、債務人應向第三人元碩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伍萬零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由債權人代位受領,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7701號
利息:
==========強制換頁==========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89,996元
禾旺金屬實業有限公司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2
新臺幣
660,044元
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