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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243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蘇志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零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壹佰零壹元,及其中陸仟壹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