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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521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非訟代理人  吳俊輝  
            林咸亨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丁柏崴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之請求前業經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131號核發支付命令,故本件顯無權利保護必要,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原支付命令應予撤銷,併予說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