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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314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葉又菱  

債  務  人  葉汶芳  


一、債務人葉又菱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壹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葉又菱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葉又菱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葉汶芳給付之。債務人葉又菱、葉汶芳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