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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323號
債  權  人  廣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昌  

債  務  人  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網路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中義  


債  務  人  地球村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秋慧  



一、債務人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捌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網路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地球村出版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柒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