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801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張晉嘉
債 務 人 瑀鴻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喬綺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51,692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1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內)及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