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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849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萬能塑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家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參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壹佰參拾萬貳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壹佰零玖萬參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