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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1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粘婉恬  
債  務  人  陳佑敏  

債  務  人  陳廷輝即陳廷芸



一、債務人陳佑敏、陳廷輝即陳廷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貳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佑敏前就讀東華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廷輝即陳廷芸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9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377,860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32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14年2月1日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1.685%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就學貸款利率民國113年3月27日後計為1.775%。)又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14年7月29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2.775%。(三)詎債務人陳佑敏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346,261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貸借據、撥款通知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016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46261元
陳佑敏、陳廷輝即陳廷芸
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7月28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4年7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46261元
陳佑敏、陳廷輝即陳廷芸
自民國114年
3月2日起
至民國114年
7月28日止
年息0.1775%
自民國114年
7月29日起
至民國114年
9月1日止
年息0.2775 %
自民國114年
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