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83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張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壹拾貳元,及其中貳萬玖仟柒佰肆拾壹元自民國114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張功 於111年10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張功 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29741元,但於114年02月20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33112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