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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94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黃超群  


債  務  人  謝育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參仟伍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0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二、緣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撥付30萬元整予債務人,借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加12.92%機動計息,按月計付,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另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6條)。三、債務人又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2月5日設立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貸款18萬元整予債務人,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加6.47%機動計息,按月計付,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另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9條)。四、次依聲請人線上成立契約所示,其上留存有債務人IP位置,聲請人確與債務人進行系爭貸款之照會程序。另由系爭借款之還款明細及帳戶動撥循環信用貸款之繳款往來明細,債務人確實繳付系爭貸款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五、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實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六、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分別繳納至民國114年5月11日及民國114年5月20日,經聲請人屢次催索,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至今仍尚欠如附表所載之本金、利息及遲延利息等未償。七、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八、證據: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影本1份。2.線上成立契約影本2份。3.歷史利率查詢影本1份。4.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影本1份。5.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1份。6.還款往來明細查詢影本2份。釋明文件:線上成立契約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094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3585元
謝育典
自民國114年05月11日起
至民國114年06月11日止
年息14.63%
001
新臺幣263585元
謝育典
自民國114年06月12日起
至民國115年03月11日止
年息15%
001
新臺幣263585元
謝育典
自民國115年03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63%
002
新臺幣180000元
謝育典
自民國114年05月21日起
至民國114年06月21日止
年息8.18%
002
新臺幣180000元
謝育典
自民國114年06月22日起
至民國115年03月21日止
年息9.816%
002
新臺幣180000元
謝育典
自民國115年03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