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債 務 人 建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葉和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壹萬伍仟零伍元、陸拾萬陸仟肆佰貳拾柒元,及各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403計算之利息,暨各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