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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04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非訟代理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陳治鈞即陳俊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參佰肆拾柒元及按如附表所示本金餘額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546,347元
自民國114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8.98%


114年6月19日起至114年7月18日止
以本金8,838元,按年息0.898計算
114年7月19日起至114年8月18日止
以本金17,742元,按年息0.898計算
114年8月19日起至114年9月18日止
以本金26,712元,按年息0.898計算
114年9月19日起至114年12月18日止
以本金546,347元,按年息0.898%計算
114年12月19日起至115年3月18日止
以本金546,347元,按年息1.796%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