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212號
聲 請 人即
代位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非訟代理人 蔡豐任
被代位債權人
茂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盛
債 務 人 琦峯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星賓
一、債務人琦峯電子有限公司應向被代位債權人茂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壹仟玖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伍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肆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上開債務人琦峯電子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茂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之金額,於債務人琦峯電子有限公司向債權人茂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清償時,如符合民法第242條之規定時,得由聲請人即代位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被代位之債權人茂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為收取。
債務人並應賠償聲請人本件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債務人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