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28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林靖芩
債 務 人 萬蕊芬
萬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781,981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33 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