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3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劉鴻傑律師即陳浩堯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浩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貳佰零肆元,及其中肆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