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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603號
債  權  人  新譽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債  務  人  王冠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以三十日為限按日加計一百元共計三千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