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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79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非訟代理人  黃文堅  
債  務  人  張洁瑀即張雯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肆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其中壹拾壹萬柒仟零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