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918號
債 權 人 喬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堂
債 務 人 福鄉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參仟參佰肆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另就張家齊部分,債權人雖於聲請狀臚列為債務人,為其請求聲明,就就張家齊部分未為聲請請求,亦未提出就該個人部分之債權釋明,該部分應予駁回,併與說明。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