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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3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非訟代理人  劉逸宏  
債  務  人  茂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玉玲  
債  務  人  陳柏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陸萬捌仟柒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壹拾肆萬零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