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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33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蘇龍昇  
債  務  人  唐進成  


            唐劉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債務人唐進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萬伍仟柒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二)債務人唐進成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貳拾萬零玖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唐進成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佰陸拾柒萬玖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唐進成應向債權人給付捌拾柒萬壹仟貳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五)債務人唐進成、唐劉敏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柒佰零伍萬陸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唐進成應向債權人給付捌拾陸萬肆仟玖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債務人唐進成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唐進成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唐劉敏給付之。
    債務人唐進成、唐劉敏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