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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344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宋宥勳即騏揚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貳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乙份(證二),借款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整,利率依年利率2.91%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2%,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71%,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竟於民國114年7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新臺幣152,293元及上開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