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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375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李明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柒仟貳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二)柒萬陸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九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三)陸萬捌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