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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39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杭立強  
債  務  人  洪明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柒萬參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壹拾玖萬陸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