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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40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非訟代理人  黃龍麒  

債  務  人  釩勝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豐喬興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賴彥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伍拾貳萬參仟零陸拾陸元,及其中參佰伍拾壹萬柒仟參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九九一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七六九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