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661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債 務 人 白守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壹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肆萬捌仟參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