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66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非訟代理人 周孫挺
債 務 人 金鴻空調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欣蓉
人
債 務 人 賴義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玖佰陸拾伍萬參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七日起至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及自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