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809號
債 權 人 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亦嘉
非訟代理人 王裕文律師
呂佩珊律師
債 務 人 陳妤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零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