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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81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務  人  張豪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貳萬柒仟伍佰玖拾伍元及按如附表所示本金餘額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本金、利息、違約金請求表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34,332元
自114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9.92%


114年3月8日起至114年4月7日止
以本金5,997元,按年息0.992%計算
114年4月8日起至114年5月7日止
以本金12,043元,按年息0.992%計算
114年5月8日起至114年6月7日止
以本金18,139元,按年息0.992%計算
114年6月8日起至114年9月7日止
以本金234,332元,按年息0.992%計算
114年9月8日起至114年12月7日止
以本金234,332元,按年息1.984%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
2
793,263元
自114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5.12%


114年3月8日起至114年4月7日止
以本金10,805元,按年息0.512%計算
114年4月8日起至114年5月7日止
以本金21,657元,按年息0.512%計算
114年5月8日起至114年6月7日止
以本金32,555元,按年息0.512%計算
114年6月8日起至114年9月7日止
以本金793,263元,按年息0.512%計算
114年9月8日起至114年12月7日止
以本金793,263元,按年息1.024%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