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91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非訟代理人  蔡豐任  
債  務  人  澤萃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信忠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債務人澤萃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陳信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伍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信忠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壹仟柒佰貳拾伍元,及其中壹萬壹仟伍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捌仟壹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四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