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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171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蘇浚宇即蘇俊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24,593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10,928元,及自民國100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