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247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債 務 人 蘇淑敏即蔡連財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蔡巧玲即蔡連財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連財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柒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零二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